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 GB50284-2008


3.0.2 I类飞机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Ⅱ、Ⅲ类飞机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飞机库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3.0.3 建筑构件均应为不燃烧体材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3的规定。
表3.0.3 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表3.0.3 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4.1.4 飞机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确有困难的局部开口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防火墙上的门应采用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门或卷帘应与其两侧的火灾探测系统联锁关闭,但应同时具有手动和机械操作的功能。
4.2.2 飞机库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
表4.2.2 飞机库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m)
表4.2.2 飞机库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m)
4.3.1 飞机库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Ⅲ类飞机库可沿飞机库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设置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尚应设置回车场。
5.0.1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基础上或相同耐火极限的承重构件上。
5.0.2 飞机库的外围护结构、内部隔墙和屋面保温隔热层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飞机库大门及采光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
5.0.5 输送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其他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当确需穿过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空隙紧密填实。
5.0.8 飞机停放和维修区的地面应采用不燃烧体材料。飞机库地面下的沟、坑均应采用不渗透液体的不燃烧材料建造。
9.1.1 消防水源及消防供水系统必须满足本规范规定的连续供给时间内室内外消火栓和各类灭火设备同时使用的最大用水量。
9.1.2 消防给水必须采取可靠措施防止泡沫液回流污染公共水源和消防水池。
9.2.1 I类飞机库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 应设置泡沫-水雨淋灭火系统和泡沫枪;当飞机机翼面积大于280㎡时,尚应设翼下泡沫灭火系统。
    2 应设置屋架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远控消防泡沫炮灭火系统或其他低倍数泡沫自动灭火系统,泡沫枪;当符合本规范第3.0.5条的规定时,可不设屋架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9.2.2 II类飞机库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 应设置远控消防泡沫炮灭火系统或其他低倍数泡沫自动灭火系统,泡沫枪。
    2 应设置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和泡沫枪。
9.2.3 III类飞机库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应设置泡沫枪灭火系统。
9.3.1 在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的泡沫,水雨淋灭火系统应分区设置,一个分区的最大保护地面面积不应大于1400㎡每个分区应由一套雨淋阀组控制。

9.3.4 系统的泡沫混合液的设计供给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氟蛋白泡沫液和吸气式泡沫喷头时,不应小于8.0L/(min•㎡)。
    2 当采用水成膜泡沫液和开式喷头时,不应小于6.5L/(min•㎡)。
9.3.6 泡沫-水雨淋灭火系统的连续供水时间不应小于45min。不设翼下泡沫灭火系统时,连续供水时间不应小于60min。泡沫液的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0min。
9.4.2 系统的泡沫混合液的设计供给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氟蛋白泡沫液时,不应小于6.5L/(min•㎡)。
      2 当采用水成膜泡沫液时,不应小于4.1L/(min•㎡)。
9.4.3 泡沫混合液的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0min,连续供水时间不应小于45min。
9.5.4 泡沫液的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0min,连续供水时间Ⅰ类飞机库不应小于45min、Ⅱ类飞机库不应小于2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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